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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奥地利Austria-收购股权或者收购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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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资奥地利事宜,徐宝同律师团队将根据奥地利法律法规从企业工商注册、员工法律法规、财税制度、知识产权等多角度简单介绍,上一篇分享的是新设,本文简介收购股权或收购资产。

1,收购资产

在收购资产交易中,指的是买方获得企业的部分资产。根据奥地利法律,这被称为“单一继承singular succession”。

在房东-租客法的范畴内,资产交易模式可以使房东在某些情况下有权将先前出租房屋的租金提高到市场水平(这只适用于“旧建筑”的租约)

2,收购股权

在收购股权交易中,指的是买方获得公司的部分股权,并且,将处于一种能够在收购后管理或控制该公司的状态。

在收购上市公司控股股权的情况下,根据《奥地利收购法》(德语缩写:ÜbG)规定了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的特殊规则。

鉴于买方通常应更仔细地审查出售对象的经营状态,买方本人将在专业法律顾问的支持下进行尽职调查。在审查的范围内,出售对象的所在国法律、税收、营商环境、环境方面都会被仔细尽职调查。在这方面的法律立场是复杂的:如果买方所收购的公司没有达到所提供的保证,或没有达到公认的质量,或买方在任何方面受到误导,买方本身将有基于保证的索赔、违反信息义务的索赔、质疑错误销售的索赔和损害赔偿的索赔。无论如何,买方的这些权利通常在股份购买协议中被修改、限制或放弃。因此,在进行合同谈判和任何尽职调查时,最好咨询经验丰富、信誉良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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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奥地利公司接管法律制度

根据奥地利收购法案(ÜbG),希望获得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权”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通知奥地利收购委员会其收购意向,并发起公开的“强制性收购要约”。对强制招标标的有双重法定下限:

1)不得低于过去六个月的平均股价;或者

2)竞标者为收购目的公司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不得低于过去12个月内的邀约价格。

关于“控股权”的定义:一般而言,当收购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30%以上的股权时,就可以推定为控股权。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义务公开进行强制性招标。

但是,这一义务也有例外

例外1:超过30%的股份无法授予的控制,

-比如,有另一个股东持有更大的股份[例如51%]的表决权,

-有一种形式上的控制的改变,但这种改变是表象的,比如,在一个公司集团内的转移。

例外2:收购股权是为了拯救一家陷入困境的公司。

“一致行动的法律实体集团”(企业辛迪加的成员)总的来说获得了控股权,同样也有义务根据《奥地利收购法》进行投标。此类集团内部的重大重组也可能引发公开招标的义务。

奥地利收购法的目的是为目标公司的剩余股东提供及时的保护,坚持股东平等待遇的原则,为他们提供及时的时间和信息,使他们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是否接受收购的决定。同样,它的目的是防止证券交易所对交易证券的市场扭曲。

奥地利收购法案与欧洲收购指令一致,首先对投标人规定了详细的义务,其次在收购过程中对目标公司的管理委员会和监事会规定了责任。

鉴于投标者义务的复杂性和在奥地利收购法下必须遵守的规则(特别是保密和披露义务,以避免市场扭曲和防止滥用内幕信息),在收购程序中,投标者通常会聘请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强制性规定,无论是投标人还是目标公司,都必须向专家(注册会计师或银行)咨询整个收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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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并

就像在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和欧盟本身一样,根据竞争法,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都可能受到合并控制。合并控制的目的是防止市场控制地位的产生或防止已经存在的地位因合并而加强。在“媒体合并”领域,另一个目标是维护媒体的多元性。

根据有关法律,“合并管制”制度将会适用于其他事务包括

(1) 适用在目标公司;和

(2) 适用在收购方,该收购方将收购目标公司25%股权以上份额的股权。

如果其他股东持有目标公司至少25%的股份,他们的营业额也将被考虑在内。在这些情况下,最重要的是最近一个规模年的营业额;公司的营业额是合计的。

根据奥地利合并控制相关法律,主要是遵循《奥地利竞争法》(德语缩写:KartG)9(1)条,合并必须累计满足以下营业额阈值,才能触发“报告义务”:

1)全球所有关联实体的营业额超过 3亿欧元;

2)奥地利境内所有关联实体的营业额超过3千万欧元;

3)至少两个关联实体的全球营业额都超过5百万欧元。

例外情况:合并公司在合并前的上一个会计年度取得下列收入的除外:

1.只有一个关联实体的营业额资金超过500万欧元

2.其余关联实体的总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欧元(《奥地利卡特尔法》第9(2))

根据《奥地利竞争法》第9(3)条,较低的营业额门槛适用于媒体实体和媒体服务(如出版公司、新闻机构)和媒体部门的辅助业务(如印刷企业、广告公司)

如果超出了奥地利竞争法第9(1)条中提到的上述营业额阈值,则需要向奥地利联邦竞争管理局注册合并。在注册之日起四周内,联邦竞争管理局和联邦竞争检察官可向竞争法院(Kartellgericht)申请审查合并。

在合并获批准前,该股份或资产交易不得完成。

如果目标公司和/或买方或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其他实体在国外经营,或在国外拥有集团公司,则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需要在国外进行进一步的合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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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三国国民在这种情况下获得批准的义务在敏感领域的收购

1) 收购与“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关的实体

《奥地利对外贸易法2011(德语缩写:AußWG 2011),奥地利发布了收购公司和股权的特殊规则“第三国”采购商对从事任何与“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关部门的公司的收购。境外买家被定义为既不是欧盟国民,也不是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或冰岛国民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实体)

根据这项法令,在某些情况下,收购公司、公司的大量股权或公司的控股权,可能需要得到奥地利联邦经济、家庭和青年部长(“经济部”)的批准。

批准要求包括收购注册实体(包括GmbH & Co KG)以及年营业额超过70万欧元的所有其他实体,且该实体经营的业务部门与“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关。这些机构特别包括以下行业的实体:

•国防产品,

•安全服务,

•医院、急诊和急救医生服务、

•消防和灾害管理,

•能源供应商(电力,天然气)

•水供应商,

•电信,

•公共交通(铁路,航空,航海,联邦公路)

•大学,理工学院等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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